113年1月1日(含當日)後出生之新生兒生育津貼請領資格:
- 申請資格:
- 1.1 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生育津貼:
- 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新生兒仍設籍本市。
- 婦女妊娠滿二十週之死產。
- 1.2 生育津貼以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為申請人。但申請人死亡、失蹤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由下列之人為申請人:
- 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 死產由申請人之配偶提出申請。
- 2.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生育津貼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年內為之。
- 本人申請:請備齊新生兒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出生證明正本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 代理申請:備妥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若新生兒之母係未成年未婚請備齊新生兒之母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雙胞胎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死產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
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出生之新生兒婦女生育津貼請領資格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一年以上(遷出新竹市再遷入日期重新起算),新生兒入籍本市者,以辦理新生兒入籍之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請檢附證明文件),以具申請資格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所為受理機關。
- 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死產或自然流產發生日)止。但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以預產日為準(請檢附證明文件)。
-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 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至辦理新生兒入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 本人申請:請備齊新生兒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印章、婦女生育津貼申請書及出生證明正本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 代理申請:備妥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若新生兒之母係未成年且未婚,請備齊新生兒之母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五千元。
- 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 以上請領金額標準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