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一年以上(遷出新竹市再遷入日期重新起算),新生兒入籍本市者,以辦理新生兒入籍之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請檢附證明文件),以具申請資格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所為受理機關。
- 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死產或自然流產發生日)止。但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以預產日為準(請檢附證明文件)。
-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 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 申請期限:
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至辦理新生兒入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 申請方式:
- 本人申請:請備齊新生兒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印章、婦女生育津貼申請書及出生證明正本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 代理申請:備妥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若新生兒之母係未成年且未婚,請備齊新生兒之母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請領金額規定:
-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五千元。
- 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 以上請領金額標準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