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不得委託)。
- 判決、調(和)解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 利害關係人:判決、調(和)解離婚或離婚已生效雙方當事人不為申請時。
- 國內: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協議書。
判決、調(和)解離婚: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調(和)解筆錄。
- 國外:協議離婚:國外離婚協議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判決離婚:外國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 大陸離婚:協議:大陸離婚公證書、離婚證(須經海基會驗證)
調解: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離婚調解生效證明公證書或送達回證公證書。
判決:大陸法院民事判決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
國 內 委 託 :委託書。
國 外 委 託 :國外地區製作之授權書,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委託: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