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元 |
朝 代 |
戶 政 制 度 沿 革 史 摘 要 說 明 |
1646 |
荷蘭據台 |
台灣之戶政,肇始於荷蘭據台中期。
明永曆元年荷人為配合其殖民地政策,並征收人頭稅之目的開始實施戶口調查工作,是為台灣實施戶政之始。 |
1906 |
日據時期 |
日人在台,為推行其殖民地政策。
戶政業務由警察機關管理。其目的在調查勞動力,維持治安。
台灣戶籍始自明治三十九年建制,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即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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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
光復初期 |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佈。
戶籍法施行細則於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但未施行。
民國三十五年始在台施行,當時戶籍登記業務由民政機關主管 ,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規章的規定辦理。
所以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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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1969年
以後 |
戶警合一:
民國五十八年中央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六十二年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
1992 |
戶警分立:
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掌理。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增設第四(戶政)科。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增設第六(戶政)科。
各縣市民政局設戶政課,掌理戶籍行政業務,並督導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業務。 |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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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電腦化:
試辦階段:
民國七十四年三月行政院組成「戶政資訊策劃小組」積極展開規劃工作。
民國七十六年四月核准選擇台北市中山區、台北縣新店市兩戶政事務所進行試辦。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試辦成功,正式實施。 |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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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電腦化作業:
推廣階段:
全面展開推廣工作,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四年三階段逐一展開。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內政部、台北市、高雄市計五十四個戶役政單位, 人口為四○七萬,已辦理完成。 |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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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起至八十五年六月止:
台灣省政府、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中縣、雲林縣、屏東縣、嘉義縣、高雄縣等計三百八十三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為一、○九八萬,已辦理完成。 |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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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起至八十六年六月止:
福建省政府、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台南市、台南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計三百六十一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約六0七萬,已辦理完成。 |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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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 |
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
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九十四年一月起除戶數位化資料全國連線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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