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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2年1月1日,滿18歲為成年。(但公民權仍維持20歲[憲法第130條],僅有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第7條])
112-01-05最新消息

自民國112年1月1日,滿18歲為成年。(但公民權仍維持20歲[憲法第130條],僅有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第7條])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kw=%e6%b0%91%e6%b3%95
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kw=%e6%86%b2%e6%b3%95
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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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38063 人    更新日期:1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