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行政宣導
-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於103年2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30096906令修正發布,定自103年3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為:
- 國內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層轉內政部核發。
- 國外申請者,由居住地鄰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代為受理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核發。
- 國籍證明申請書採掃描方式建檔,申請人提憑相片修正為1張。
- 內政部配合103年2月5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修正喪失國籍提憑證件一覽表,修正重點為:
- 申請人原應提憑之戶籍謄本,均改由戶政機關代查戶籍資料。
- 役齡男子原應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之證明,改由戶政機關代查已載明役別之戶籍資料。
- 申請人應提憑之相片,由2張修正為1張。
- 自103年2月5日起申請國籍變更案件,應提憑之相片張數由2張修正為1張。
瀏覽人次:1401 人 更新日期:1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