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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住址變更、同址分合戶)-只有分戶前的戶長能來戶所辦理

預留區域
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1. 要在同一個地址另外成立一個戶口(同址分戶)。
  2. 同址分戶當事人在國內沒有出國(人在國外者不得辦理遷徙登記)。
  3. 以戶長為名義提出同址分戶的申請。
  4. 只有分戶前的戶長能來戶所辦理。
誰要來辦 分戶前的戶長。
要到哪辦 戶籍地所在的戶政事務所。
要帶什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1. 未到之分戶後戶長事先寫好的委託書。
  2. 戶長及所有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尚未領證者免)。
  3. 戶長(來的一方)的印章(也可簽名)。
  4. 已成年當事人的印章及委託書。
  5. 分戶前的戶口名簿。
  6. 房屋證明文件(貼心叮嚀1)。
  7. 建議攜帶分戶後之戶長的印章。
  8. 分立新戶人口有未成年人須有法定代理人雙方的同意書或授權書,如係法定代理人之一方前來辦理,未到之一方 要事先備妥同意書。(貼心叮嚀4)
  9. 當事人符合內政部規範製作國民身分證規格為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10. 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貼心叮嚀
  1.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前述文件均需正本,但如個案特殊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其他證明文件:如本人、配偶、直系血(姻)親所繳納 最近6個月之水、電、瓦斯費收據。(前述文件均需正本)
  2. 分戶當事人不在國內者,不得辦理分戶。
  3.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0條:「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另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供參。
  4. 該法定代理人在國內,請出具委託書或同意書。人在國外者,應出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在大陸地區應出具經海基會驗證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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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7107 人  更新日期:1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