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文件核發-請領(閱覽)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 本(當事)人。
- 利害關係人。
- 受委託人。
-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由本戶所依職權視個案審認)
-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 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以張計算,每張15元。
-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以張計算,每張10元。
- 任一戶政事務所。
- 申請閱覽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或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代發他戶所檔存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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