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
- 戶長
-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受委託人
- 當事人親自申請:
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印章或簽名。
- 委託申請: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 填寫申請書〔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
-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 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及死亡、死亡宣告等身分記事資料,若需其他記事請詳填[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
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6日
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