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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切勿虛報遷徙
111-11-04戶籍登記

戶籍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為正確戶籍資料,切勿虛報遷徙,無居住事實而不實申報者,可依戶籍法撤銷遷徙登記,並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瀏覽人次:326 人    更新日期:1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