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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110-03-09戶政法規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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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50 人    更新日期:11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