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核發

自然人憑證
發布日期: 
105-04-19
類  別: 
文件核發
詳細內容: 
  • 申請資格
  1. 申請者為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
  2. 申請者年滿18歲。
  3. 申請者未受監護宣告。
  • 初次申請限制(含換發新卡亦同)
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且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申辦自然人憑證,應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申請地點
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 繳交證明文件及工本費
  1. 申請者國民身分證。
  2. 申請者電子信箱帳號(必填欄位)。
  3. 製作IC卡的工本費每張新臺幣250元。(不含讀卡機)
  • 備註:
  1. IC卡遭主動廢止情形:改名、改姓及修改身分證統一編號皆會被戶政系統主動廢止,如有需要使用IC卡時,仍需繳交250元重新製卡。
  2. 讀卡機建議選擇大型廠商所製造(因電腦作業系統版本更新時,驅動程式亦會有更新程式提供下載),讀卡機購買請至大賣場、3C電子商場(如全國電子、燦坤等)及超商。
  3. 憑證展期需使用期限到期前60天(卡片上之使用期間剩60天後)始可開始展期,有兩種方式:一為憑證有效狀態下自行於線上展期,二為本人親臨(或委託辦理[委託表格請至憑證管理中心\儲存庫\文件下載\檔案下載\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pdf])戶政事務所辦理展期。
  4. 展期僅可辦理一次,效期延長3年;3年效期過後欲使用自然人憑證者,須重新申辦。
  5. 自行於線上展期時,請注意防火牆是否有設定相關阻擋,如防火牆設有相關阻擋設定,皆會影響憑證下載不完整,導致無法線上展期 。如民眾有無法線上展期情形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IC卡片,請至就近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展期。
  6. 依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V1.7版"3.1.9.3各憑證管理事項委託代辦事項,除"憑證申請"及"憑證廢止"外,委託他人至各註冊窗口代為辦理,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並確認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之內容正確性並親筆簽名或用印,並由受委託人 攜帶該委託書及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各註冊窗口辦理。(戶所不提供影印及黏貼服務~見"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第2頁備註2.明訂)
  7. 內政部自然憑證管理中心為配合GRCA2憑證植入Mozilla Firefox瀏覽器信賴清單之憑證作業規範,確認e-mail寫入憑證之有效性及正確性,並維護憑證用戶權益,自106年7月3日憑證管理中心將預設e-mail不寫入憑證,憑證用戶申請自然人憑證後,若有使用安全性電子郵件簽章功能需求,需自行上網申請e-mail寫入憑證作業(憑證管理中心網站\憑證作業\Email寫入憑證 項下申請),憑證管理中心受理申請案件時,將以e-mail傳送1組驗證碼予該憑證用戶,憑證用戶應透過該驗證碼進行驗證並完成e-mail寫入憑證作業。
  8. 原持有自然人憑證IC卡之原住民朋友因回復傳統姓名者,可免費換發一次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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