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

身分登記_出生地登記
發布日期: 
105-04-26
類  別: 
戶籍登記
詳細內容: 
  • 申請人:
    1.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2. 本人、父母、袓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3. 受委託人。 
  •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委託他人申請時,應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 出生地之申報,一律採口頭申報,如有錯誤,則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提證更正。
  5. 出生地依下列規定登記: 
    1.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2.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4.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5. 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6. 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6.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名稱認定。如民眾申報大陸地區出生地名與「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內容無法對應時,可持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或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中華民國「定居證」等證明文件,申請登載出生地。
  7. 內政部公報公告自93年2月1日起出生地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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