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問答集

更新日期:
107-08-14
發布單位:
資料股
類  別:
國籍
問題 
請問要如何申請回復國籍?
解答 
  • 依據法令:
    1. 國籍法第十五條規定: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1. 國籍法第十六條規定: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回復國籍申請書。
  2.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須附外文及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中文譯本得另由我國公證人予以認證)(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4. 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5.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申請隨同回復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6. 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子女欲申請回復者,應一併提出申請)
  7. 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辦妥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謄本 或喪失國籍許可證明書影本)(如係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8. 相片一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9. 證書規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國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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