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領人。
- 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無前1及2項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被認領人已領證:二年內拍攝換發國民身分證用照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 子女姓氏約定書: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需由父母以書面約定。
-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
※任意認領:
A.被本國籍生父認領: 生父認領書及生母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國內有戶籍者免附)。
a.生母為外國人:婚姻狀況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b.生母為大陸地區人民:婚姻狀況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B.被外國籍生父認領:
a.在國內認領:我國法院認領公證書。
b.在國外認領:符合我國及外國法律成立要件之認領文書,該認領文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判決認領: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外國法院判決書及確定判決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5.委託申請﹕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
國 內 委 託 ﹕委託書。
國 外 委 託 :國外地區製作之委託書,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委託: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