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法院判決離婚

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法院判決離婚。
誰要來辦 由法院判決離婚之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到場。
要到哪辦 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要帶什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1.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國民身分證。
  2.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戶口名簿。
  3.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印章(簽名也可)。
  4. 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貼心叮嚀1)。
  5.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6.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7. 換發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貼心叮嚀
  1. 持憑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國外證明文件須翻譯成中文譯本,連同原文件一併送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中文譯本可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2. 如持憑大陸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所持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3. 另有遷徙需求者,請參閱遷徙登記(遷徙者須至遷入地戶所辦理)。
  4. 離婚文件經判決確定、驗證或法院裁定認可日起30日內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規定予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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