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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以當事人(要請領英文謄本的人)為名義請領英文謄本。
- 當事人(要請領英文謄本的人)沒空親自前往辦理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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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事人名義請領英文戶籍謄本者,應由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或戶長辦理。如上述人員均沒空親自前往辦理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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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要請領英文謄本的人) 得向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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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當事人事前寫好的委託書或授權書( 貼心叮嚀1)。
- 當事人、當事人父母(或養父母)及其配偶與其他關係人、關係人父母(或養父母)及其配偶之護照影本。
- 受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
- 受委託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 第一份規費每張新臺幣100元,同次請領第二份起每張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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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本人在國內者,應事先填妥委託書後,交給受委託人辦理。當事人本人在國外者,應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當事人本人在大陸地區者,應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海基會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 當事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若無護照者,以漢語拼音填寫。
- 姓名不屬戶籍謄本文義翻譯之列,如填寫之英文姓名錯誤者,請重新申請。
- 辦理期間為六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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