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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當事人(要請領婚姻/遷徙/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的人)沒空親自前往辦理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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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事人名義請領婚姻/遷徙/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者,應由本人辦理。如當事人沒空親自前往辦理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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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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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受託者應備妥委託者的委託書或授權書。(貼心叮嚀1)
- 受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
- 受委託人的印章(或簽名)。
- 請領婚姻/遷徙/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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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委託人)在國內,請出具委託書。人在國外者,應出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在大陸地區應出具經海基會驗證之授權書。
- 戶政電腦化後爰以當日申請當日核發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戶政電腦化前爰於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核發,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 遷徙紀錄證明書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僅核發86年9月30日以後全國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紀錄外,如有需求,可以現有各戶所掃瞄戶籍之手抄戶籍謄本替代。(民國104年4月14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412019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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