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結婚雙方當事人(新郎及新娘)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之人民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結婚雙方當事人(新郎及新娘)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
已在大陸地區或國外結婚生效者,新郎或新娘一方為本國人時需到場 辦理。
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換發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通過面談…憑辦結婚登記」之入出境許可證。
經海基會驗證的結婚公證書及結婚證。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之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或
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同姓結婚登記請詳見「釋字748號解釋專區」
請於通過面談後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登記者,依戶籍法予以罰鍰。
←請點選此按鈕即可將本次客製化的申辦須知列印出來 。
瀏覽人次:3033 人 更新日期:11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