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國籍法第十六條規定: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回復國籍申請書。
-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須附外文及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中文譯本得另由我國公證人予以認證)(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 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申請隨同回復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 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子女欲申請回復者,應一併提出申請)
- 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辦妥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謄本 或喪失國籍許可證明書影本)(如係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 相片一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證書規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國籍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