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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集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12-04-10
發布單位:
登記股
類  別:
離婚
問題 
離婚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
解答 
  • 申請人:
  1.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不得委託)。
  2. 判決、調(和)解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利害關係人:判決、調(和)解離婚或離婚已生效雙方當事人不為申請時。
  • 應繳附書件:
本國籍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兩願離婚協議書、印章、二年內拍攝身分證用照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1. 國內: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協議書。
判決、調(和)解離婚: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調(和)解筆錄。
  1. 國外:協議離婚:國外離婚協議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判決離婚:外國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1. 大陸離婚:協議:大陸離婚公證書、離婚證(須經海基會驗證)
調解: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離婚調解生效證明公證書或送達回證公證書。
判決:大陸法院民事判決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1.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
國 內 委 託 :委託書。
國 外 委 託 :國外地區製作之授權書,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委託: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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