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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集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14-01-08
發布單位:
登記股
類  別:
離婚
問題 
離婚有那幾種情形?
解答 
  • 離婚情形有兩願協議離婚(即為一般離婚)與法院判決離婚(須經法院判決確定程序具備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缺一不可),及法院調解及法院和解離婚。
  •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並於申請書雙方簽名始生效力;判決離婚及法院調(和)解離婚得單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於大陸地區離婚者有以下三種情形:
  1. 兩願離婚:提憑離婚證及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單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 調解離婚: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單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3. 判決離婚: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後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單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若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無法親自到戶政事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委託人持經海基會驗證之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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