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登記:
-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 被執行死刑或在矯正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矯正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所為死亡登記。
-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經警察機關查明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所為死亡登記。
- 利害關係人(無第1項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2. 死亡宣告:
-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 受委託人。
-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
- 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 大陸地區死亡者,在大陸地區作成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應備證件若於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地區作成者,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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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