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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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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9-08-03
發布單位:
登記股
類  別: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問題 
辦理離婚登記時,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有爭議是否會影響離婚登記的效力?
解答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至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離婚協議書約定或法院裁判書及確定書辦理登記,倘均無約定則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並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辦理。
  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爰依上揭規定,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有爭議時,並不影響「離婚登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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