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跨區申辦
遷徙登記:遷入、住址變更、分合戶、初設戶籍。
- 不同縣市可跨區申辦
- 身分登記: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死亡(死亡宣告)、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結婚、離婚。
- 出生地登記。
- 核發戶口名簿。
- 核發戶籍謄本(限84年6月電腦化連線後戶籍謄本)。
- 請領國民身分證。
- 結(離)婚證明書(限97年5月23日以後生效之結離婚案件)。
- 戶籍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含健保案件)。
- 同縣市可跨區申辦
- 身分登記:出生。
- 核發印鑑證明(跨區辦理印鑑限本人親自申請)。
英文戶籍謄本(6個工作天取件)。
- 以上未列舉項目(例如:遷徙紀錄證明核發、婦女生育津貼核發、自然人憑證申辦、護照人別確認、…………等),請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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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