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無1及2項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父母國民身分證、印章。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收繳正本﹚
A.國內地區出生者:
◎出生證明書。
◎出生調查證明書(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出生證明書者,由勤區警員查明核發)。
B.國外地區出生者: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C.大陸地區出生者:入境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D.委託申請: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及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