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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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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文件核發_請領結婚 / 離婚證明書
發布日期: 
104-07-24
類  別: 
戶籍登記
詳細內容: 
  • 本人申請:申請人請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委任書與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1.當事人。  2.受委託人。
  • 請領結婚 / 離婚證明書應注意事項:每張新臺幣100元
  1. 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離)婚當事人辦理結(離)婚登記者,得同時申請核發結(離)婚證明書。但結(離)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離)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2. 結(離)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離)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所申請核發結(離)婚證明文件影本或結(離)婚證明書。
  4. 戶政電腦化後爰以當日申請當日核發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戶政電腦化前爰於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核發,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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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444 人    更新日期:10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