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_姓名變更登記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 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依姓名條例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 依姓名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相片規格請自行登錄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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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