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程度查記宣導
教育程度查記宣導
- 戶籍法第72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 依據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規定:
- 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之需要,15歲以上之有戶籍國民均應查記其教育程度。
- 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如下:
- 由學校以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通報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
- 當事人以書面、言詞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
- 戶政人員口頭查詢。
- 內政部函請相關機關提供。
- 查記教育程度無須審驗證明文件。但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出示證明文件,並切實查明。
-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應切實查詢並註記當事人及其全戶成員之教育程度。
- 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由內政部每日執行戶政資訊系統教育程度資料管理作業,經審查通過者,透過戶政資訊系統更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 內政部於95年底建置完成「教育程度通報系統」,提供各級學校利用該系統辦理教育程度資料通報,並於96年8月建置完成「教育程度註記查詢及申辦作業」,提供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申辦教育程度註記。
- 15歲以上國民辦理教育程度註記辦法:
- 戶所臨櫃申請教育程度註記。
- 以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點選『網路申辦服務』專區項下『教育程度註記及申請』之『教育程度註記』可辦理教育程度查詢作業或教育程度申請作業以變更教育程度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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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