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宣導
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宣導
內政部101年2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函:
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內政部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如下:
- 辦理結婚登記及歸化國籍時,須取用中文姓名。
-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於不同時機取用之中文姓名皆應一致。
-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
- 得以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取用。
- 應使用字典中之文字,例如國語辭典、辭海及康熙字典等,不得自行造字,並避免使用不雅文字。
- 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 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辦理。
- 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第1次取用中文姓名時,請務必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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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