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登記_輔助登記
- 輔助人
- 受委託人
- 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法院輔助宣告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委託申請:
- 委託書
- 在國外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十日內
-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列之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 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登記、撤銷輔助宣告登記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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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