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依據中選會網站公布該會將於112年9月12日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112年9月12日至12月4日受理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請僑胞朋友們注意相關時程。
現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海外僑胞,只要年滿20歲,在投票日前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註:立法委員選舉權人設籍達4個月以上),即具有選舉人資格,戶政事務所會主動編入選舉人名冊,投票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投開票所投票選舉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
年滿20歲,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僑胞,只要曾經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也可以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經查核准予登記者,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無須返國恢復戶籍;惟請注意本項規定不適用立法委員選舉。
相關時程,請注意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或向您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詢問,以保障您的選舉權益!
相關網站連結:
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112news/39148
各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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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國人出境2年以上, 戶籍已被遷出了, 如何才有總統大選投票權?
解答:只要在總統選舉公告發佈日(112年9月12日)到投票日前40天(112年12月4日)期間, 向「原」戶政機關申請投票權登記(僅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
請掃QR code查看詳細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13&flno=4
圖二
Q:區域及不分區立委的投票資格為何?
1.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2.於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註1:居住「4個月」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1日(包含當日)為準;其遷入日期之認定,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並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公職選罷法第4條第1、2項)。
註2: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凡遇有於投票日前20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20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