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核發

戶籍文件核發_請領親等關聯資料
發布日期: 
104-07-24
類  別: 
文件核發
詳細內容: 
  • 自100年7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
  1. 受術夫妻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查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依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查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之親屬關係。
  2. 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或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姻親之親屬關係,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親屬關係。
  3. 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血親關係。
  4. 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5. 當事人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需要申請查證親屬關係。
  6. 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查證親屬關係。
  • 申請時應檢具文件(應檢具下列之一):
  1. 受術夫妻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正本之一:
  2. 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之證明書正本。
  3. 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依法律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辦理繼承相關證明文件。
  4. 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5. 當事人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需要申請查證親屬關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通知、函文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6. 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主管機關確認之證明文件正本。
  • 受理時間及費用:
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准駁,領取時另予電話通 知領取。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3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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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631 人    更新日期:10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