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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結婚雙方當事人(新郎及新娘)有一方為非大陸地區之外國人。
- 在國外已結婚者。
- 回國辦理結婚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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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行為地結婚已生效者,則新郎或新娘之一方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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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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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之外國護照(外籍配偶未親臨者,影印本亦可)。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換發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貼心叮嚀1)。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貼心叮嚀2-外籍配偶可隨同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則現場取用) 。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之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同姓結婚登記請詳見「釋字748號解釋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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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在國內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外籍配偶無法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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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點選此按鈕即可將本次客製化的申辦須知列印出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