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登記-由適格申請人親自前往辦理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由適格申請人親自前往辦理。
死亡登記的適格申請人為往生者之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或往生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死亡宣告登記的適格申請人為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由適格申請人親自前往辦理。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適格申請人(來辦的人)的國民身分證。
適格申請人(來辦的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往生者本人的國民身分證。
往生者本人的戶口名簿(如需換發戶口名簿,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往生者配偶的國民身分證與印章(無配偶者可免)。
往生者配偶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或
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
(無配偶者可免)。
往生者配偶的戶口名簿(無配偶者或與往生者同一戶籍者可免)。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擇一即可), 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詳貼心叮嚀)。
往生者配偶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50元(無配偶者可免)。
如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如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應經海基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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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261 人 更新日期:1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