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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當事人未受監護宣告。
- 當事人為成年人。
- 當事人目前在國內原則應親自辦理。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委任他人代辦:
- 在營軍人。
- 矯正機關收容人。
-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不能行走者/隔離治療病患)。
- 隨船航行船員。
- 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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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由當事人親自辦理,除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第10點規定情形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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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籍新竹市,本人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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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
- 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之印鑑章(辦理印鑑廢止時,可以不用帶)。
- 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印」、「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 規費每次新臺幣20元。
- 如有受委任者,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鑑章、委任書及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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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區申辦僅限本人,不可以委任他人代辦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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