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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集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12-04-10
發布單位:
登記股
類  別:
收養及終止收養
問題 
若養父母都死亡,是否可終止收養並恢復本姓氏?
解答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略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之一條略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依前揭之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自法院裁定確定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爰此,符合上開規定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請攜帶法院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戶口名簿正本並準備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半身彩色二吋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及規費(換發國民身分證50元,換發戶口名簿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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