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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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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文件核發_請領婚姻 / 遷徙 /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發布日期: 
104-07-24
類  別: 
文件核發
詳細內容: 
  • 本人申請:申請人請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委任書與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1.當事人。  2.受委託人。
  • 請領婚姻 / 遷徙 /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應注意事項:每張新臺幣15元
  1. 婚姻 / 遷徙 /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戶政電腦化後爰以當日申請當日核發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戶政電腦化前爰於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核發,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3. 遷徙紀錄證明書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僅核發86年9月30日以後全國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紀錄外,如有需求,可以現有各戶所掃瞄戶籍之手抄戶籍謄本替代。(民國104年4月14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412019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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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141 人    更新日期:10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