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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_遷入登記
發布日期: 
107-12-04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遷入登記
  • 申請人
  1. 本人或戶長。
  2.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3.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 應備證件
  1. 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2.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3.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4.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5.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立戶之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2.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3.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 受理戶政事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自國外入境恢復戶籍(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欲恢復戶籍者)
  •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2. 蓋有入境章戳的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3. 單獨立戶者,另備同遷入登記應備證件第5點辦理。
  4. 委託書。
  5. 戶口名簿。
  6. 恢復戶籍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 注意事項
  1. 向遷入地辦理遷入登記。
  2. 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瀏覽人次:50340 人    更新日期:1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