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監護人
- 受委託人
-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
- 成年人之監護:
- 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 未成年人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或法院指定或改定之監護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外國法院監護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須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經駐外館處或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證後,始得申辦。
- 委託監護:
- 法定代理人委託監護書,須載明一定期間及特定事項。
- 成年人之監護:
- 委託申請﹕
- 委託書
- 在國外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委託書
-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