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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

預留區域
遷徙登記_住址變更登記
發布日期: 
104-07-24
類  別: 
戶籍登記
詳細內容: 
  • 住變入他人戶口者應攜帶所有住變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及兩地之戶口名簿(正本)。 若須換(補)發戶口名簿,請攜帶戶長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
  • 住變單獨成立一戶者應繳驗下列文件及攜帶所有住變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及遷出地之戶口名簿(正本)及房屋證明文件正本。
  1. 房屋為本人所有應繳驗下列文件之一(須繳驗正本):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且為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稅單或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買賣契約書或其它足資證明所有權文件。
  2. 房屋為非本人所有應繳驗下列文件之一(須繳驗正本):租賃契約(須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或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最近一期,且為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稅單或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委託辦理受委託人應攜 帶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
  3. 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正本(限六個月內)。
  • 住址變更者需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如身分證之照片已逾2年,請於辦理住變時一併繳交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或數位相片(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網頁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相片規格請自行登錄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參照 。
  • 未成年人住址變更登記應由法定代理人雙方至本所共同辦理,如一方無法到本所辦理,應出具同意書,若法定代理人雙方皆無法到本所辦理,可委任他人辦理,應出具 雙方同意委託書。
  • 委託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所有住變者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相關證明文件、委任書。
  • 相片規格請自行登錄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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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01 人    更新日期:1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