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登記_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雙方約定
- 父母離婚後,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負擔。
- 應備齊父母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由父母雙方親自到戶所共同辦理或委託辦理。
◎ 變更
- 父母離婚後,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
- 應備齊父母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變更約定書,由父母雙方親自到戶所共同辦理或委託辦理。
◎ 判決
- 應由有監護權父母之一方親自或委託到戶所辦理,申請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法院判決書正本及裁定確定書正本。
◎ 法定監護
- 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應由法定監護人親自或委託到戶所辦理,申請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戶口名簿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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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