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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不實認領
111-03-01戶政法規

防杜不實認領(以下內容並增列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認領登記之注意事項第6點):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瀏覽人次:139 人    更新日期:112-01-05